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 告 上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昌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隆來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