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92號
原 告 東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訴訟代理人 李德豪律師
複 代理人 蔣子嫣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翰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41,248元(USD$272,400*29.52),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80,695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