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華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采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達晟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6,883元,應繳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69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