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18號
原 告 江蘇智碳科技有限公司
設大陸地區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金山四支路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偉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柒拾捌萬捌仟伍佰伍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零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