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44號
原 告 竣躍武陵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誠新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
被 告 奕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欣庭
被 告 威冠菖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譽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排除侵害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訂為新臺幣(下同)2,667,300元(計算式:1,575,300+180,000+912,000=2,667,3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33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