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99號
聲 請 人 永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陳淑惠
代 理 人 林裕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啟昌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參仟陸佰陸拾貳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