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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4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宏瑋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加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通知,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2年7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