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凱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靜
被 告 黃振財
魏麗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康呈
被 告 葉淑惠
彭秀英
黃文龍(即黃正宏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光(即黃正宏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4中關於共有人「葉麗煌」記載,應更正為「魏麗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