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2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劉宜昇律師
被 告 這一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朝立
訴訟代理人 李紹榳
陳勇全
林益聖
楊舒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追償電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4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查報更換被告公司智慧電表之承包商姓名、地址及更換當時電表箱之情形,並提出當日會勘記錄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