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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6號
原      告  新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倉嘉 
被      告  速碼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0,90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