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87號
上 訴 人 鄭春生
陳明賢
被上 訴 人 雲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