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1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峻源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理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雲騰
被 告 陳秋香
上列當事人因111年度訴字第912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1、2、3、5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台幣(下同)4,950,000元,有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648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07元;另上訴聲明第4項請求防止侵害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507元(75,007元+
4,500元=79,507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500元,尚應補繳78,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