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1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峻源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理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雲騰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送達,上訴人於同日具狀表示拒付高額訴訟費用,有送達證書及民事通知狀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