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新穎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婷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敏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琴
訴訟代理人 蔡采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