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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      告  郭忠義 

被      告  北澤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雪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7,200元,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12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