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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育倫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大富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象建 
被 上 訴人  竹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象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2月15日裁定,請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2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3件在卷可稽。經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