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統茂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垣基
代 理 人 陳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