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王生集
代 理 人 龔君彥律師
複代理人 高雅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