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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陳美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18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01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
1000

02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525

03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52

04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1
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