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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林吳景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表:股票
111年度催字第0000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岩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896、1897、1898、1899、1900

5
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