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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何釗維即惠民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0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川鼎建設有限公司
  徐朝芳
玉山銀行新竹分行
110年11月30日
367,5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