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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資三德 
訴訟代理人  鄭書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表:
111年度催字第0000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第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第一銀行竹北分行
110年4月19日
1,446,400元
E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