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金保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裕保
代 理 人 莊妍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