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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田 
代  理  人  楊筑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5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紅耀有限公司黃子
板信商業銀行新竹分
 行
111年3月10日
147,672元
HC0215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