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元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元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6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君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媚媚
臺灣土地銀行湖口分行
111年6月30日
189,919元
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