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黃碩如即黃聰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黃聰成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1年度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聲請人之被繼承人即如附表所示證券之原所有權人黃聰成已於民國111年9月14日死亡,黃聰成繼承人有聲請人、陳玉品、黃碩彥、黃碩仁、黃怡綺(下合稱黃聰成全體繼承人),黃聰成之遺產業經黃聰成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取得如附表所示證券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黃聰成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為證,基此,黃聰成全體繼承人已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據該協議書所列如附表所示證券為聲請人所有,則聲請人之主張,應堪採信。
二、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