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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郁銓國際醫學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祐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7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新竹市世界高級中學
台新銀行關東橋分行
110年12月15日
70,000元
E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