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程正語
訴訟代理人 蘇進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