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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嘉里醫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代  理  人  陳怡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30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無尾熊藥師藥局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六家分行
111年5月31日
21,600元
WV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