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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蔡黃燕美

            蔡憲聰 

            蔡憲洲 



            蔡憲偉 

共同代理人  林素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科榮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股票
111年度除字第00000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科榮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