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蔡黃燕美
蔡憲聰
蔡憲洲
蔡憲偉
共同代理人 林素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科榮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