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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蕭旨婷 

相  對  人  岩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調解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以112年度勞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