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蕭旨婷
相 對 人 岩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調解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以112年度勞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