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張峻源
相 對 人 高通半導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oawen Chen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合約終止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正確調解聲明,諸如係欲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仍存在,或係請求相對人給付薪資、資遣費金額等事項,又如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則請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核計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補繳調解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