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6750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務人 黃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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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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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相對人即假
扣押債權人 中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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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代 理 人 廖信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等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聲明異議並聲請變更底價,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及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及聲請意旨略以:對本院執行人員寄送予異議人,據以核定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第一次拍賣底價之鑑定報告聲明異議,並聲請改以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47866號拍賣底價或土地公告現值核定第一次拍賣底價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第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又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承受,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者,由執行法院酌減拍賣最低價額後定期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此觀同法第80條、第91條規定即明。依前開規定所核定之第一次拍賣最低價格,及再行拍賣時之酌減數額,應如何始認為相當,屬執行人員職權裁量之範圍,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
三、查系爭土地業經執行人員函請正聯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價,其鑑定價格如附表所示。依鑑定報告所載,系爭土地雖因不能採取其他方法估價而僅以比較法鑑估,然估價師於鑑估時已就附近土地近期內之三次成交記錄予以比較,其鑑價內容並無不當,自得作為核定底價之參考依據。又系爭土地前已以異議人所指價格之相近底價,於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47866號強制執行事件進行拍賣,然均因減價拍賣後無人應買且無債權人願意承受而視回撤回系爭土地之執行終結,如再重行以異議人所指底價進行拍賣,恐仍無將系爭土地拍出之可能。另異議人聲明異議及提出聲請後,執行人員已將其異議狀送相對人表示意見,惟相對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已具狀表示不同意異議人主張,是執行人員尚不得僅片面參酌異議人意見,逕將底價核定為與鑑價報告金額相異甚大之價格。而執行人員就系爭土地所定之底價,僅在限制投標人出價不得少於此數,對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並無限制,如系爭土地果值高價,則公告拍賣之後,應買人競相出價,自可得公平之價格賣出,於異議人之權益,並無損害。綜上,本件異議人之聲明異議及改定底價之聲請,揆諸前開說明,並無理由,均應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條第2項、第1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附表:
標別: 甲
112年司執字056750號 財產所有人:黃陳秀香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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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引用87年度執全字第982號假扣押查封。 | | | | | | |
標別: 乙
112年司執字056750號 財產所有人:黃陳秀香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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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引用87年度執全字第982號假扣押查封。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