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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蕭月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黃志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林珆溱即林蘭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民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件一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件一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上開規
    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