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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純娟 
代  理  人  孫志堅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彭培洵(兼送達代理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為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56,935元,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