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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廖乃儀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