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徐彬勝(原名徐國郎)
代 理 人 鄭諭麗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俊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周培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光行銷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黃良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業依民國113年4月17日裁定所示之清算財團處分方法,裁定附表編號(一)新竹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6分之1)經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拍賣,拍定後並經本院製作分配表進行分配,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編號(二)○○○○銀行美金存款餘額100元經本院函詢全體債權人不予納入分配無反對意見。茲本院業依裁定將清算財團財產處分完畢,有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回函、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