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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政義 

代  理  人  陸詩雅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2年9月15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3年6月14日以新院玉民寶112司執消債清37字第22436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       
編號
財產名稱:
處分方法
1
郵局存款883元
處方方式:因金額過低無實益,不予處分。
2
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
處分方式:不處分車輛,改採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新臺幣16萬元,供本院後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