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高敏華 

代  理  人  陸詩雅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蔡琦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律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羅鴻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3年8月23日以新院玉民寶112司執消債清44字第33229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清算財團財產及處分方法   
   1.板信商銀存款151元:處分方式採不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2.台灣銀行存款160元:處分方式採不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3.郵局存款27元:處分方式採不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4.富邦人壽保單(依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0月0日出具保單金額列表為102,973元):處分方式採不解約,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5.板信商業銀行股票1209股(依債務人陳報基準日市值每股7元換算合計為8,463元):處分方式採不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6.中華電信電纜公司股票21股(依債務人陳報基準日市值每股39.3元換算合計為825元):處分方式採不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7.郭家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000股(該公司非上市公司,以每股10元換算合計為70,000元):處分方式採不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