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高敏華
代 理 人 陸詩雅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蔡琦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律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羅鴻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3年8月23日以新院玉民寶112司執消債清44字第33229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清算財團財產及處分方法
1.板信商銀存款151元:處分方式採不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2.台灣銀行存款160元:處分方式採不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3.郵局存款27元:處分方式採不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4.富邦人壽保單(依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0月0日出具保單金額列表為102,973元):處分方式採不解約,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5.板信商業銀行股票1209股(依債務人陳報基準日市值每股7元換算合計為8,463元):處分方式採不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6.中華電信電纜公司股票21股(依債務人陳報基準日市值每股39.3元換算合計為825元):處分方式採不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
7.郭家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000股(該公司非上市公司,以每股10元換算合計為70,000元):處分方式採不處分,由債務人向本院解繳同額款項供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