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蕭月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吳彰殷(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蔡明順(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黃志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佳珊(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書全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前列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互盛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代 理 人 李家逸(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普豪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為元大人壽、南山人壽保單現值及現金等,均經債務人提繳現值到院,並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