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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羅筱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人清算財團財產及處分方法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98條規定:「下列財產為清算財團: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次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本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此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經公告及送達全體當事人債權表確定,經查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中華郵政壽險保險一筆、存款、機車等財產,本件所定財產及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又查經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表示債務人僅投保醫療險,無保單價值或解約金,有該公司113年7月11日回函、債務人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考,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並依據上開規定,本件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並已於113年8月19日以函文通知全體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財產書面資料即資產表就財產及處分方法表示意見,另本院已查明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資料,債務人名下自民國110年起即無財產,故應無兩年內將財產移轉他人之情形。綜上,本院審酌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規模、清算程序進行之經濟及平衡債務人生活必要費用等情形,確定本件清算財團及處分方法如附表,並依首揭規定,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附表:
財產類別
說明及處分方法
中華郵政壽險保單解約金224,698元。
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款224,698元。
郵局存款餘額479元。
金額過低,為債務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視為財團費用,不予解繳。
車牌000-0000機車一台。
查為民國000年0月出廠,核已無清算價值,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