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142號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請求離婚部分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4,500元、酌定親權部分裁判費為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5,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