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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0號
原 告 玉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律師
何婉菁律師
劉蕙瑜律師
複代理人 蔡沂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輝武
徐惠瑩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