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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4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
反訴被告    復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反訴被告    名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豪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蓮菊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中權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蔡宜靜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