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4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
反訴被告 復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反訴被告 名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豪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蓮菊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中權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蔡宜靜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