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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原  
訴訟代理人  鍾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宏章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靖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