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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陳虹如    住新竹縣○○鄉○○村○○○00號
相  對  人  何新光 
關  係  人  何郁玟 
            何昰諭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何新光(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陳虹如(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何郁玟(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因中風,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相對人之女即關係人何郁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同意書、身心障礙證明等為證。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何郁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1、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2、身心障礙證明。
  3、林正修診所精神鑑定報告。
  4、同意書:相對人之配偶、子女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何郁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相對人因高血壓、出血性腦中風,造成器質性腦病變,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何郁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