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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林翠華 
被      告  紘睿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杰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請原告說明其民事起訴狀所載「陳鈺淘」是否為被告?若是被告,則「陳鈺淘」與被告紘睿開發有限公司關係為何?以及向「陳鈺淘」請求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