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勞簡字第11號
原      告  陳淑芬 
被      告  新竹市私立喬太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呂正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裁判主文之內容),暨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定,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並未明確記載訴之聲明,而依其書狀內容,亦僅提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請求公司依法給付退休金新台幣」、「請求公司依法給付健保費用新台幣」等文字原告並未具體特定其請求確認之標的,及請求給付之金額為何,故其訴之聲明並不明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倘原告對上開補正事項有不明瞭處,得向任一法院訴訟輔導科諮詢(免費)。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