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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小字第812號
原      告  億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易凌 
訴訟代理人  曾佳琪 
被      告  吳泰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17日宣判,惟原告於113年4月11日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