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蘭銀
相 對 人 黃玉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國家賠償事件,因聲請人為低收入戶,聲請依訴訟救助辦理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竹國簡字第3號卷宗,聲請人未以被告黃玉璇所屬機關為被告,且亦未踐行協議先行程序,故其主張之事實顯無勝訴之望,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